国家有关法律对民族问题的若干规定

发布时间:2021-10-11 18:58:39      阅读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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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 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。
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 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其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 第八条 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、图形: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有关规定 第七条 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 者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 
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 
(七)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: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第二条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下列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文物,受国家保护 : 
(五)反映历史上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。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的有关规定 第十四条 ……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,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。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的有关规定 第五条 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,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。条件不具备的地区,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。 
第六条 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,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。 
第十条 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。国家设立助学金,帮助贫困学生入学。 
第十二条 ……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,予以补助。……国家在师资 、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。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 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的教育,进行理想、道德 、纪律、法制、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。 
第七条 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,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。 
第八条 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 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 
第九条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 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受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。 
第十条 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,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。 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。 
第十二条 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。少数民族学生为主 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,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。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,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。 
第五十六条 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,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、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。 
第五十九条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、量力的原则,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,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、新建校舍 ,不得挪作他用。
文章来源:山东民族宗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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